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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许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武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农民。1993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大麻,到晚上10时左右,许某容留陈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武义县北岭三路一弄一幢一单元401室家中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和200元的大麻,到晚上11时左右,许某容留陈某在其家中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3、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容留陈某在其家中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4、2014年7月3日傍晚,被告人许某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大麻,到晚上12时左右,许某容留陈某在其家中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5、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许某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大麻,到了7月8日凌晨1时左右,许某容留陈某在许某的家中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判处缓刑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多次提供毒品并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处被告人许某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羁押三个月零六天已折抵,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