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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蒲某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2月17日在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蒲某某甲,1999年11月18日出生。原、被告均系二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之间彼此缺少信任,被告从不将家庭收入告诉原告,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蒲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也没有打过原告,而且孩子现在还小,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2月17日在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蒲某某甲,1999年11月18日出生。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后感情一般,只是时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原告自2014年1月19日离家出走,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16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为琐事时有予盾发生,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由于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彼此缺少信任,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以致彼此时常发生矛盾,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则能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反对草率离婚。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