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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14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肖维,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淼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维,被告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小孩,取名谭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亦缺乏沟通交流。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双方未同房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小孩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长沙市北辰三角洲E3项目第x幢x单元xx层xxx号房。被告谭某甲辩称,被告沉迷于网络确实不当,被告愿意改正。原、被告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离婚亦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加之被告沉迷于网络,双方亦缺乏感情交流,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加之被告沉迷于网络,双方亦缺乏沟通交流,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被告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谅,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多关心体贴,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又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1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淼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