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民抗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蒋咸冬、李翠兰、周艳、蒋祖霏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蒋友荣、鄢长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蒋咸冬,李翠兰,周艳,蒋祖霏,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蒋友荣,鄢长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抗字第71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咸冬,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翠兰,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艳,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祖霏,男,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艳,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自然,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有,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友荣,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鄢长刚,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蒋咸冬、李翠兰、周艳、蒋祖霏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蒋友荣、鄢长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市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蒋咸冬、李翠兰、周艳、蒋祖霏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桂检民监(2014)15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唐 菁审 判 员 曾 霞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