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河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增,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年登记结婚,1991年生一女,现已成年。2004年3月原告回到老家,至今与被告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1991年生一女,已成年。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闰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