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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奚道起、奚道军、奚文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奚道起,奚道军,奚文雨,奚宽长,奚成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贤僧。委托代理人刘金恩。被告奚道起,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道军,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文雨,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宽长,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成山,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奚道起、奚道军、奚文雨、奚宽长、奚成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