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圆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圆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圆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南阳路219号院15号楼6单元5层147号。法定代表人黄真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圆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030元,减半收取14515元,由原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孙卫卫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