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蒲占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389号罪犯蒲占伟,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5)霸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同案被告人孔东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廊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占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