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诉邵皞靓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129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罪犯邵某,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1088号刑事判决,认定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14年9月18日以沪司狱(2014)周假字第184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胡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严肃出庭依法实施监督。罪犯邵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罪犯邵某自减刑以来,仍能做到认罪悔罪,并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履行了部分罚金,假释措施落实,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邵某予以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邵某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邵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个体预测结果、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罪犯邵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对未退缴的赃款和剩余的罚金,计划用劳动报酬直至全部退缴和履行完毕。请求法庭对其适用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做到无违纪扣分情况发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并履行了部分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评估,认为该犯符合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该犯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等司法行政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邵某递交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邵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个体预测结果、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并履行了部分罚金,实际服刑超过二分之一,假释措施落实,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对罪犯邵某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邵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尤家培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有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