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行诉终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云洁、叶丰明等与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云洁,叶丰明,叶卫明,叶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2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云洁。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丰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卫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云亮。叶云洁、叶丰明、叶卫明、叶云亮因诉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浦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淮中行诉初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叶云洁、叶丰明、叶卫明、叶云亮向该院起诉称,其所居住的小区为2003年才交付使用的新小区,并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需改造的小区,清浦区政府征收的目的不是为民改善居住条件,而是为建设里运河文化长廊清江浦景区项目,是典型的商业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清浦区政府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也未征求公众意见,更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程序违法。清浦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的征收范围只是四至界限,具体的征收红线图未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示,清浦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不清。综上,清浦区政府以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不清,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尽到应有义务,实体和程序违法,侵害了叶云洁等四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用由清浦区政府承担。另查明,清浦区政府根据淮安市2013年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文庙三期城市更新项目。清浦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文庙三期项目文渠河以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于2013年11月14日公布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于2013年12月15日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了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文庙三期项目文渠河以北段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还查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清浦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李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原审法院院起诉,请求确认清浦区政府作出的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淮中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认为文庙三期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清浦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确认清浦区政府作出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本案四起诉人诉请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清浦区政府作出的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而该诉讼标的已在李某某诉清浦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由该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叶云洁等四人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叶云洁、叶丰明、叶卫明、叶云亮的起诉不予受理。叶云洁等四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叶云洁等四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叶云洁等四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叶云洁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清浦区政府作出的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而该诉讼标的已在李某某诉清浦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2014)淮中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叶云洁等四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叶云洁等四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叶云洁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祥审 判 员 郭晓闽代理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