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泽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485号罪犯张泽明,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泽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泽明及同案被告人李荣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沧刑终字第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泽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0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受禁闭处分2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3年4月23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泽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至202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