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9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钟奶恩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奶恩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936号罪犯钟奶恩,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奶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钟奶恩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奶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钟奶恩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奶恩尚有财产刑未履行,难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罪犯钟奶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钟奶恩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奶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