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98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付够珍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够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9846号罪犯付够珍,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云南省潞西市勐嘎镇和坪子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够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8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付够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够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够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够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