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2014)甘民申字第705号梁国胜因与被申请人梁三友、一审第三人梁国荣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国胜,梁三友,梁国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国胜。委托代理人刘军贵,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三友。一审第三人梁国荣,系梁国胜兄长。再审申请人梁国胜因与被申请人梁三友、一审第三人梁国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国胜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4年2月24日,榆中县小康营乡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是新的证据,内容为“兹有我村一社村民梁三友与梁国荣对换麦场一事,我村委会2003年未参与,也未出具过任何相关证明,对换时间是梁三友陈说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梁国荣与梁三友互换麦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换后双方使用多年,期间,申请人梁国胜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梁三友通过互换对其现使用的麦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和依据,申请人梁国胜却采用在麦场出入处堆放沙石等手段阻挠梁三友正常使用麦场,是对梁三友对该麦场合法占有、使用权利的不法侵害。故原审判处申请人梁国胜对被申请人梁三友麦场停止侵权,清除堆放在麦场上的沙石及杂物,恢复麦场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判处并无不妥。梁国胜再审时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梁国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国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建福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