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陈永帮、曾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陈永帮,曾莉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6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工业区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明。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帮。被告曾莉琪。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帮、曾莉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陈永帮、曾莉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永帮向原告购买环保喷胶,截至2012年9月24日,被告陈永帮签署对账单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50090元,承诺于2013年2月5日前结清。之后,被告陈永帮仅偿还10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曾莉琪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40090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延付利息3320元(从201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7月28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永帮辩称,被告陈永帮现在经济困难,尚有两家工厂欠被告陈永帮的货款还没有支付,且两家工厂跑路的事情原告也知晓,被告陈永帮确实无力偿还该笔债务。被告曾莉琪辩称,被告曾莉琪已经无力偿还本案债务,为何还要计算利息。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方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1份,证明到目前为止,被告方尚欠原告货款40090元。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诉讼中,被告陈永帮、曾莉琪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永帮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09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永帮应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莉琪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帮、曾莉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华达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4009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本案受理费442.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永帮、曾莉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