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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魏来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69号罪犯魏来鹏,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九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来鹏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魏来鹏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魏来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已履行为财产义务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来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来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三日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