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法刑初字第79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10日释放。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小龙”(在逃)在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尚领明珠小区内,将夏某某停放在1栋2603室门口的一辆蓝色GIANT-XTC-790变速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徐某4月30日盗窃自行车被保安在监控录像中看到,5月4日被告人徐某再次来到尚领明珠小区时又被保安发现并询问,其辩解称自己是小区住户。被告人徐某离开后,尚领明珠小区保安人员发现其不是小区住户后跟踪其来到经典双城小区将其抓获。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盗窃罪,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 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