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5861号原告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83号。被告彭溢,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18号茶花小镇4栋6单元3-1号,身份证号码500108198407245511。本院在审理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