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冈民初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张怀凤与彭明春、唐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凤,彭明春,唐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278号原告张怀凤,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春,居民。委托代理人沈长怀,男。被告唐炎,居民。原告张怀凤与被告彭明春、唐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曹建,被告彭明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长怀,被告唐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怀凤诉称:2012年12月19日,被告彭明春因承包渔塘养殖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2月28日前偿还,被告唐炎担保。2013年6月10日,被告彭明春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分期还。嗣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请求判决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及从2013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唐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明春辩称:2012年12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是事实,但被告实际只给付原告99800元。被告彭明春已偿还原告52600元,目前尚欠原告借款45400元。被告唐炎辩称:签字担保情况属实,但原告张怀凤与被告彭明春有合伙欺骗、诈骗唐炎的故意。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被告彭明春立据向原告张怀凤借款20万元,约定2013年2月28日前还款,被告唐炎提供担保。借据出具后,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彭明春19.2万元。2013年6月10日,被告彭明春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6月底前还款2万元,7月底前还款3万元,余款15万元于第一批虾出塘时偿还,直至还清,被告唐炎签字担保。2013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一份,注明收到被告彭明春11300元。嗣后,原告追要余款180700元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凤与被告彭明春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被告彭明春已偿还原告借款11300元,有原告出具的收据为证,应予扣减,故原告要求被告彭明春偿还借款1807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从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唐炎担保时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彭明春辩称原告只给付其99800元,另已偿还原告52600元,目前尚欠借款45400元,因该辩称与被告彭明春、唐炎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相悖,且被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被告彭明春的上述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唐炎辩称原告张怀凤与被告彭明春有欺诈行为,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怀凤借款180700元及从2013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唐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怀凤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彭明春、唐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帐号:40×××21)审 判 长  钱文祥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馨予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