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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行非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张全洪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张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476-0。法定代表人袁万林,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张全洪,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交执罚(2014)第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4年4月24日以被执行人张全洪擅自在省级干线公路石垫路147KM+700M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地面建筑物(房屋2间),违反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忠交执罚(2014)第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七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3、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5月13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的忠交执罚(2014)第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忠交执罚(2014)第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以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全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仕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人民陪审员  邱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