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绍钢申请执行宋军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绍钢,宋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吴绍钢,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军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南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宋军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8月18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另查明,张**,女,汉族,和宋军辉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宋军辉和其妻子张**价值30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