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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三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与新疆德发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新疆德发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134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桂保军,该部部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博,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芳,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德发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林明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与被告新疆德发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负担,剩余3875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1部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