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魏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文学路支行与马军、滕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文学路支行,马军,滕达,宋少卿,吕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魏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文学路支行,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东侧。负责人詹仁海,该支行行长。被告马军,农民。被告滕达,农民。被告宋少卿,农民。被告吕伟,农民。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文学路支行与被告马军、滕达、宋少卿、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震于2014年10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文学路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文学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