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文广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659号罪犯刘文广,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了(2012)嘉秀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2年10月9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假释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3年度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广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广予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