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彩梅与深圳市酷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梅,深圳市酷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53号原告陈彩梅,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酷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梅诉被告深圳市酷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彩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彩梅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9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523.50元,本院退回原告45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  浩  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