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刘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花,刘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桂花。委托代理人刘明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江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华新路2号。代表人周志宏。委托代理人喻名明、周淑芹。上诉人王桂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霞,被上诉人刘江涛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名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7日4时,刘江涛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肖铺路口往黄石市政府方向行驶至杭州西路安达路口时,与人行横道内站立的王桂花相撞,致车辆受损、王桂花受伤。王桂花遂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医疗费33,004.70元(刘江涛已垫付),同时刘江涛因请人护理王桂花26天而支付护理费3,380元。王桂花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王桂花出院后,刘江涛又给付1,000元赔偿款。同年9月12日,王桂花在黄石市中心医院检查并支付检查费1,744.32元(刘江涛已垫付)。同年10月16日,王桂花在黄石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付医疗费6,065元(刘江涛已垫付)。同年11月29日,王桂花在黄石市公安医院检查而支付检查费55元。同年12月3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3)临鉴字第G13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桂花左眼、胸部损伤分属X级、X级伤残;建议自出院之日起继续休息4个月,一人陪护2个月;后期左眼治疗费、复查及康复费约需5,000元。王桂花支付鉴定费1,500元。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刘江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王桂花居住在团城山青龙山社区,属于城镇居民。刘江涛为鄂B×××××号车在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30日24时止。一审判决认为:刘江涛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故对王桂花提出由刘江涛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刘江涛为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王桂花的损失,首先应由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对王桂花提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王桂花提供的两份工作证明相互矛盾,无法证实其具体工作性质,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桂花住院期间,刘江涛请人护理26天,因其提出3,380元的护理费标准过高,故应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为1,852.62元(26,008元/年÷365天×26天)。对王桂花的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医疗费40,869.02元(33,004.70元+1,744.32元+6,065元+55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50元/天×(36天+22天)];营养费1,080元(30元/天×36天);鉴定费1,500元;护理费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为8,408.06元[26,008元/年÷365天×(36天+22天+60天)];交通费580元;伤残赔偿金因王桂花左眼和胸部的伤残程度均评定为10级,故应为32,984.64元(22,906元/年×12年×0.12);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200元,共计93,021.72元。上述费用中(不含鉴定费1,500元),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王桂花43,172.70元(伤残赔偿金32,984.64元、护理费8,408.06元、交通费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39,849.02元(医药费30,869.02元、住院伙食费2,900元、营养费1,08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由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向王桂花支付。刘江涛已为王桂花支付的医疗费40,869.02元、护理费1,852.62元、赔偿款1,000元,应由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在王桂花应得的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给刘江涛,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实际支付王桂花赔偿款49,300.08元(93,021.72元-43,721.64元),支付刘江涛赔偿款43,721.64元。鉴定费1,500元由刘江涛负担(刘江涛已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桂花赔偿49,300.08元,向刘江涛支付43,721.64元;二、驳回王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桂花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未作出正确的评定,且其不识字,无法得知鉴定过程是否有违法行为,故申请对其伤情重新鉴定。二、其没有退休金,靠擦皮鞋和打零工为生,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其住院58天,一审判决只计算了36天的营养费是错误的;刘江涛实际支付护理费3,380元,一审判决按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1,852.62元是错误的,且其从黄石市中心医院出院后到进黄石市公安医院住院前的这段时间,不能行走,脸部肿胀,仍需护理,故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此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刘江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答辩称:王桂花在一审审理期间未提出重新鉴定,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需重新鉴定,故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支持。王桂花自述其平时的生活收入来源是擦皮鞋,与其提交的在其他公司工作的证明相矛盾,一审判决不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计算王桂花应获赔的护理费、营养费也无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王桂花提出鉴定意见未能正确评定其伤情、其因不识字而未能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需要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事故误工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王桂花因事故住院治疗,必然遭受误工损失,一审判决对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王桂花提出赔偿误工费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桂花的误工费按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为15,034.76元(26,008元/年÷365天×211天)(两次住院分别为36天和22天,两次住院期间2013年9月13日至同年10月15日,计33天;鉴定意见休息4个月,上述合计211天)。王桂花从黄石市中心医院出院时,医嘱其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故其提出一审判决少计算30天营养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桂花的营养费应为1,980元(30元∕天×(36天+30天))。刘江涛因王桂花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而实际支付了护理费3,380元,一审判决按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王桂花在黄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王桂花从黄石市中心医院出院后,仍不能行走,确需护理,故其提出应赔偿两次入院治疗期间护理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桂花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故应按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王桂花从黄石市中心医院出院后的护理费,王桂花的护理费应为11574.30元(3,380元+8,194.30元(26,008元/年÷365天×115天))(两次住院期间33天,黄石市公安医院住院22天,鉴定意见出院后一人陪护2个月,上述合计115天)。综上,王桂花因此次事故应获赔113,622.72元(医疗费40,869.02元+误工费15,034.76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980元+护理费11,574.30元+交通费580元+残疾赔偿金32,98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鉴定费1,500元(刘江涛已支付)),扣除刘江涛已赔付的45,249.02元(医药费40,869.02元+护理费3,380元+赔偿款1,000元),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还应赔付王桂花66,873.70元(113,622.72元-1,500元-45,249.02元),刘江涛赔付的45,249.02元,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亦应理赔。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桂花66,873.70元,支付刘江涛45,249.02元;三、驳回王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刘江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刘江涛负担1,000元,王桂花负担3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