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宁与被执行人穆锦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宁,穆锦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宁,男,汉族。被执行人穆锦妹,女,汉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永宁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穆锦妹支付款项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妹另案尚拖欠申请执行人刘永宁款项6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穆锦妹价值人民币8050元(包括支付款项7750元和本案执行费3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