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黎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