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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黎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