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初字第261号原告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环城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蒋长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扬生。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依金霍洛西街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8元,减半收取135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