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廖泽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廖泽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惠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泽宽,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通公司“)诉被告廖泽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长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泽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佰通公司诉称:佰通公司与廖泽宽原系劳动合同关系,佰通公司是用人单位,廖泽宽是员工,担任驾驶员职务。2008年8月14日14时15分,廖泽宽驾驶佰通公司的粤S3****大型普通客车,从茶山镇经石大路往大岭山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辆行经东莞市石大路寮步镇红荔路路口时,该车靠快道闯红灯通过路口的过程中,遇由司机黄某驾驶的粤SE****小客车绿灯正常从右往左通过路口,刹车避让不及,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头与粤SE****小客车车身左侧碰撞,造成粤SE****小客车司机黄某、乘客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送寮步医院治疗,其中乘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廖泽宽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泽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佰通公司为所有的粤S3****大型普通客车于2008年6月24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及交强险,保险期限由2008年6月28日起至2009年6月27日止。事故发生后,伤者刘某甲、刘某乙、黄某及死者李某的父母李某甲、古某某分别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佰通公司已支付上述四案的执行款414637.68元。除上述赔偿款外,佰通公司向本次事故的伤者共支付96951元医疗费及1000元拖车费。佰通公司为此事故已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款共计511588.66元,粤S3****大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12145元,以上费用共计524733.66元。由于廖泽宽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上述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理赔。2012年12月11日,廖泽宽向佰通公司承诺,在其被释放后六个月内赔偿佰通公司60000元经济损失。现廖泽宽已被释放6个多月,却不履行其承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佰通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廖泽宽向佰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廖泽宽承担。被告廖泽宽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14时15分左右,佰通公司的司机廖泽宽驾驶佰通公司的粤S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市茶山镇经石大路往大岭山方向行驶,当车辆行经东莞市石大路寮步镇红荔路路口路段时,该车靠快道闯红灯通过路口的过程中,遇由黄某驾驶的粤SE****号小客车绿灯正常从右往左通过路口,刹车避让不及,粤S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与粤SE****号小客车左侧碰撞,造成粤SE****号小客车的司机黄某、乘客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送往寮步医院治疗,其中乘客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廖泽宽弃车逃逸。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处理,认定廖泽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黄某、乘客李某、刘某甲、刘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死者李某的父母李某甲、古某某、事故伤者黄某、刘某乙、刘某甲分别提起了诉讼,判决生效后,均申请了强制执行。佰通公司支付了李某甲、古某某一案93997.78元(其中赔偿款91105.78元、诉讼费1525元、执行费1367元)、黄某一案212465.37元(其中赔偿款209424.37元、执行费3041元)、刘某乙一案39604.05元(其中赔偿款39117.05元、执行费487元)、刘某甲一案68570.46(其中赔偿款66899.46元、诉讼费756元、执行费915元)。佰通公司还另行支付了伤者刘某乙医疗费7500元、刘某甲医疗费31035.7元、黄某医疗费24300元,支付了死者李某的抢救医疗费3755.57元以及支付丧葬费和家属伙食费等30000元,合计96591.27元。佰通公司的粤S3****号大型普通客车因该次事故受损,经定损确认修理费用为12145元,另外佰通公司还支付了拖车费用1000元。佰通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524733.66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东一法民三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佰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对该判决均没有提出上诉。2011年9月1日,廖泽宽到广东省电白县公安局那霍派出所投案自首,之后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廖泽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12月11日,廖泽宽向佰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叫廖泽宽,我因交通事故肇事一案给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承诺在我被释放后六个月内赔偿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陆万元经济损失,如发生争议,由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廖泽宽在承诺人处签名并按指模予以确认。在廖泽宽释放后,没有按照约定向佰通公司赔偿款项,佰通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廖泽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廖泽宽驾驶佰通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佰通公司承担了各项赔偿责任后,可向直接侵权人廖泽宽追偿。佰通公司与廖泽宽达成了协议,约定由廖泽宽向佰通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有廖泽宽签名确认的承诺书为凭,且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承诺书中约定在廖泽宽释放后六个月内进行赔偿,现约定期限已过,佰通公司要求廖泽宽赔偿损失6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泽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泽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