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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阎新秋、李国辉与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新秋,李国辉,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510号原告:阎新秋,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原告:李国辉,男,国籍新加坡。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被告: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新秋、李国辉诉被告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新秋、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博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