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福庆与马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庆,马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81号申请人王福庆,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马永东,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1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永东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11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波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