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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福庆与马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庆,马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81号申请人王福庆,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马永东,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1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永东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11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波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