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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05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59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徐某某与某某公司位于某某县某某大道合作开发的“某某”商品房12套,因襄某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中止对某某县某某大道合作开发的“某某”商品房12套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存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