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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恢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林晨与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晨,黄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377-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住三亚市。被执行人黄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602********),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林晨与被执行人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林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李林晨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林晨支付执行款12080元(含本金1200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8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应将所扣划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符合结案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划的120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林晨,用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80元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二、本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2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