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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德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295号罪犯张德洋,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0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德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德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