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杨涛与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杨涛,居民。被告:徐艳,居民。原告杨涛诉被告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日,被告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息2分,借款时借款人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14000利息及后期利息。被告徐艳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被告徐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杨涛现金50000元(伍万元)月息2分借款人:徐艳2012年6.2号”。上述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返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艳向原告杨涛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收取1420元,由被告徐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