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日照腾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腾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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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保字第162号申请人日照腾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迟吴路南尧王花园018幢0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徐伟。被申请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69号国际金融大厦2号楼19层。法定代表人杨凡。被申请人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南、长沙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杨凡。申请人日照腾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日照友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腾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日照友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