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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修殿与周尚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殿,周尚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张修殿,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尚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修殿与被告周尚安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修殿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修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修殿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