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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凤凰假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奉化市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佴某某,刘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783号原告: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奉化市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第三人:佴某某。第三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第三人佴某某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52.5元,共计1777.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