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李晓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明,李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明,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晓建,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明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晓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晓建偿还原告张明明欠款本金2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