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安委、曾凡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安委,曾凡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87-1号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机构代码17976371-X。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被告许安委,居民。被告曾凡红,居民。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许安委、曾凡红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安委、曾凡红价值6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费620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