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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73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进。委托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精确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尚道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以精确分公司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本诉及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精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洪君,尚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精确分公司诉称:2012年9月13日,其与尚道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精确分公司为尚道公司的Thindex&kissladybrand研究项目提供服务,精确分公司收取项目运作成本费人民币397,087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付款方式为:项目确定后,尚道公司在收到精确分公司发票的10天内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即158,835元至精确分公司的指定账户,以此作为项目启动费;项目第二阶段启动后10天内,尚道公司应付款项目总金额的30%即119,126元。尚道公司收到最终成果及尾期发票后10天内,将项目总金额的30%尾款支付完毕。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另一方的所有费用等。尚道公司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和报酬的,每延迟一日则向精确分公司支付总项目金额0.3%作为违约金。签约后,精确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收到尚道公司支付的项目启动费158,835元。2012年12月8日,项目第二阶段启动,精确分公司向尚道公司交付了项目成果。2013年1月10日,精确分公司向尚道公司开具并递交了第二、第三期款项发票,但尚道公司在收到报告后,以精确分公司制作的报告达不到使用要求为由拒付精确分公司第二、第三期项目款合计238,252元。为此,精确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尚道公司支付项目款238,252元、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金238,252元×违约天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尚道公司对精确分公司陈述的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内容,精确分公司收到尚道公司项目启动费,第二、第三期款项发票的时间、数额以及精确分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均无异议,但尚道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精确分公司交付尚道公司两份报告的时间应为2012年11月19日,但直至2013年2月左右,精确分公司才提交报告初稿,2013年4月,报告经精确分公司修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今,精确分公司仍未交付尚道公司定稿后的报告,双方约定的项目第二阶段尚未启动。因精确分公司违约,导致尚道公司无法在2013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女性营销高峰论坛上使用报告,故不同意精确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尚道公司提起反诉称,因精确分公司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尚道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尚道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支付律师费20,000元并支付损失赔偿金(计算公式:158,835元×天数﹤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针对尚道公司的辩称及反诉请求,精确分公司认为,精确分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尚道公司应支付精确分公司尾款,不存在解除合同,故不同意尚道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尚道公司(甲方)与精确分公司(乙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一、项目目的。本项目以2012年Thindex&Kissladybrand研究项目为基础,对研究模型、研究样本进行优化升级,以塑造尚道品牌的专业权威。因此本次研究需实现:优化Thindex研究模型,与品牌建立联系,达到可以给予项目组服务项目实现数据支持的目标;保持与2012年研究成果的延续性;重点展现三四线城市的研究成果。二、城市选择分布(共25个城市)。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二线城市:沈阳、郑州、南京、合肥、成都、西安、武汉、南宁;三线发达城市:包头、温州、无锡、绵阳、宝鸡、惠州、衡阳;三线一般城市:锦州、秦皇岛、镇江、芜湖、宜宾、湘潭、肇庆。三、样本量分布城市数量样本/城市样本总数25城市一线online线上访问(所有样本)XXXXXXXX二线online线上访问(60后样本除外)XXXXXXXXX三线online线上访问(60后样本除外)XXXXXXXXX二线CLT十点街坊(60后样本)XXXXXXX三线CLT十点街坊(所有样本)XXXXXXXXX总样本量5900四、项目时间序号项目/具体内容时间计划合作方筛选及确定1整体执行设计与费用建议及确认8月29日2项目计划时间表提交与确认8月30日-31日3合作框架协议提交与确认8月30日-31日研究设计4Thindex模型建立与确认9月3日-5日5定性研究-甄别问卷设计与确定9月3日-5日6定性研究-受访者邀约(10个入户观察)9月6日-14日7定性研究-大纲设计与确定9月6日-13日8定性研究-访问执行9月15日-28日9定性研究-简要研究发现提交10月8日-12日10定量研究-问卷设计9月17-21日11定量研究-问卷设计讨论与确认9月24-28日12定量研究-online编程与调试/街访资源预订10月8日-11日实地执行13定量研究-实地执行10月12-21日14编码及数据表输出10月22-26日报告撰写15报告框架及模型搭建10月22-26日16报告撰写-关键结论初步沟通与讨论10月29-11月2日17报告撰写-完整结论与模型输出优化11月5日-19日18完整报告提交11月19日报告讲解19报告内容解读分享11月22日五、双方在项目各阶段的投入与输出:尚道女性营销精确市场研究研究设计阶段对第一期的模型构建进行解释并针对精确在第二期提出的模型给出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确定所需要采用的模型和计算法则参与进行访问问卷设计并进行最终的确认对女性营销指数(THINDEX)以及女性至爱品牌的(KissladyBrand)模型构建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可行的模型思路和计算方法,整体模型构建将会由精确主要负责针对研究模型而进行问卷设计研究执行阶段访问过程参与,尤其在定性阶段针对女性群体的深入访谈形成对女性用户的细致洞察专业团队对消费者洞察进行细致记录(录音、录像并制作消费者洞察的短片)访问执行,数据采集定性阶段将会由资深的研究人员进行访谈和消费者挖掘工作,形成深度的分析研究分析阶段及报告产出阶段对研究思路进行沟通,并针对研究所得形成更丰富的营销解读(marketingimplication)最终交付印刷的文稿(两份报告)的专业印刷排版将会由精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并由精确主力进行报告的撰写工作,形成最后的研究报告推广阶段通过第三方资源(媒体资源投入)进行报告的推广针对报告内容进行信息发布配合尚道进行推广工作,进行一定的报告讲解/信息分享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尚道拥有女性营销指数(THINDEX)和女性至爱品牌的(KissladyBrand)的计算模型以及具体数据;2、2013年THINDEX及KISSLADYBrand报告印刷及推广中标明“精确市场研究集团进行此次数据收集及整理”;3、精确市场研究共享2013年消费者数据并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供给客户(付费或者非付费)进行市场推广或者数据营销。七、项目费用与支付方式1、项目费用:本项目甲方支付给乙方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零捌拾柒圆整(RMB¥397,087)。内容单价数量小计项目管理费用23,000123,000定性研究入户观察(一、二线城市各1个,三线发达城市各2个样本)2,XXXXXXX,000主持人差旅18,000118,000定性阶段研究分析18,000118,000定量研究在线访问/on-line执行XXXXXXXXX,000定点拦截街访/CLT执行XXXXXXXXXX,000监控差旅(11个城市)65,000165,000数据处理23,000123,000综合报告(含两份报)50,000150,000税费税(5.6%)49,415费用合计总费用(含税)882,415合作价格(含税)-55%397,0872、支付方式:项目确定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的10天内支付总项目金额的40%,即人民币158,83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捌千捌佰叁拾伍圆整)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以此作为项目启动费;项目第二阶段启动后10天内,将总项目金额的30%,即119,12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千壹佰贰拾陆圆整)结束后,甲方在收到最终成果即尾期发票后10天内,将总项目金额的30%,即119,12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千壹佰贰拾陆圆整)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八、(无内容)。九、协议期限。为满足保密条款要求,本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日起伍年。十、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或未能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或义务,其须赔偿或补偿另一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负担的所有费用、损失、赔偿、债务及责任,守约方书面放弃的部分除外。2、因乙方原因而迟于时间表的规定向甲方提交数据(因甲方的合理要求修改数据除外),则乙方需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项目金额0.3%,作为违约金。3、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和报酬的,则甲方须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总项目金额0.3%,作为违约金。十一至十六、(略)。2012年10月10日,尚道公司向精确分公司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费用即158,835元。签约后,精确分公司收到尚道公司交付的2012年女性营销指数、女性至爱品牌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对本案所涉项目进行优化升级。精确分公司在制作两份报告期间,双方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上述协议第4条约定的项目时间均指2012年,其中:时间序号为1-5,7,9-11,15项目,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时间序号为19的项目,双方未履行。精确分公司认为该条其余时间序号项目其已全部履行完毕。尚道公司认为,精确分公司虽已履行,但未达到尚道公司要求。上述协议第五条约定双方在项目各阶段的投入与输出的4个阶段中,双方确认:关于推广阶段,双方均未履行各自义务;其余3个阶段中尚道公司应履行的义务部分:除了在“研究分析阶段及报告产出阶段”中涉及的最终交付印刷的文稿(两份报告)的专业印刷排版未履行外,尚道公司均已履行完毕。精确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部分:精确分公司认为均已履行完毕,尚道公司则认为,尚道公司未予确认。合同履行期间,尚道公司曾于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17日、21日、28日,2013年4月3日、8日、15日,2013年5月14日、15日多次催促精确分公司提交报告。2013年1月5日、23日,精确分公司两次向尚道公司提交报告,尚道公司均向精确分公司提出了修改建议。2013年4月20日,精确分公司再次向尚道公司提交报告。2013年5月6日、14日、15日,尚道公司两次向精确分公司催讨数据。2013年1月30日,尚道公司收到精确分公司开具的发票3张,金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和19,126元,2013年2月19日,尚道公司收到精确分公司开具的发票1张,金额为19,126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238,252元,尚道公司至今未支付。2014年1月18日,精确分公司收到尚道公司“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贵司于2012年11月22日前对女性营销指数(THINDEX)以及女性品牌的(KISSLADYBRAND)模型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模型思路和计算方法,针对模型进行问卷设计,同时负责访问执行和数据采集形成深度的分析做出最后的研究报告。前期贵司一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指标体系的文件,导致报告提交的时间变更为2013年1月7日。贵司于2013年1月28日才向尚道公司提交KISSLADYBRAND的报告初稿比约定迟延21天,而且KISSLADYBRAND的报告初稿计算方式错误、指数报告错误,使得报告不能反应出品牌、行业和消费趋势,直至2013年3月7日才提交修正后的报告,但报告的数据并不真实,依旧缺乏严谨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双方约定THINDEX报告采用的是3I模式,指在“我需要、我喜欢、我信任”3方面,去洞察消费者及品牌的市场表现,最终对品牌的营销各方面给予建议,但贵司于2013年1月5日向尚道公司提交THINDEX报告中没有体现“小城市大女人”的主题也没有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经过贵司三次修改,报告最终只有1页的小结性文字,后面几页仅仅是数据罗列,报告依旧缺乏洞察与深度分析。直至尚道公司第三届女性营销高峰论坛开始前也未做出一份能向客户推广,向市场进行数据营销的报告。导致尚道公司花费15万元人民币更换论坛主题,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合理报告,由于尚道公司第三届女性营销高峰论坛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结束,贵司已严重违约,为不影响双方友好合作,现请求贵司解除《合作框架协议》,并要求退还尚道公司已向贵司支付的合作费用158,835元,否则尚道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贵司违约赔偿责任。另查明: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研究设计、实地执行、报告撰写、报告讲解与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研究设计、执行、分析及报告产出、推广阶段具有对应性。除了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外,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双方未约定两份报告的验收标准、验收期限。关于本案所涉的两个报告,无国家、行业标准和鉴定、评估单位。2012年女性营销指数、女性至爱品牌研究项目非精确分公司制作。精确分公司为尚道公司免费制作的三份报告的名称为奢侈品行业报告、护肤品彩妆行业趋势观点、服装和内衣发展趋势分析,双方未约定免费报告的交付期限、验收标准及质量异议期。关于本诉及反诉中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上述事实,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双方有无确定项目第二阶段启动的时间;二、尚道公司是否怠于验收精确分公司提交的两份报告。关于争议焦点一,精确分公司认为,双方已确定项目第二阶段的启动时间为2012年12月8日,理由是,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项目分为4个阶段。其中:研究执行阶段即为项目的第二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该月7日,精确分公司员工朱嘉琪、张玮玮与尚道公司员工江钜斌、刘晓霞在电子邮件往来中,就两个项目第一阶段所涉的模型构建、模型思路和计算方法及问卷设计进行商讨,最终,尚道公司员工江钜斌于2012年12月7日下午2:40分回复精确分公司员工朱嘉琪确认项目第一阶段完成。自次日起,项目进入第二阶段。尚道公司则认为,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研究设计等阶段并非指项目的各个阶段,第二阶段的项目启动时间节点应为精确分公司就两个分析报告的完整提交之后的推广阶段。因精确分公司至今未向尚道公司提交完整报告,故项目尚未进入第二阶段。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项目分为研究设计、执行、分析及报告产出和推广共4个阶段,整个协议的内容虽未明确项目第二阶段即指研究执行阶段,但按常理分析,涉案的两个报告的最终完成应通过4个阶段的工作有序分步推进,后一阶段的执行必须以前一阶段的完成确认为前提,具有延续性,并最终完成项目的推广,以此实现合同目的。据此,本院认定,本案所涉的两个报告,按序分为研究设计、执行、分析及报告产出和推广共4个阶段,其中,研究执行即为项目的第二阶段。根据前述协议第五条约定,精确分公司必须在第一阶段完成对两个品牌项目的模型构建、提出可行的模型思路和计算方法和进行问卷设计,由尚道公司进行确认。精确分公司为证明其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出示了2012年12月1日至该月7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因尚道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精确分公司已完成项目的第一阶段工作。自次日(2012年12月8日)起,项目进入第二阶段即研究执行阶段。关于争议焦点二,精确分公司认为,2013年4月20日,精确分公司员工朱嘉琪已向尚道公司员工江钜斌发送两个项目的正式报告,精确分公司出示的2013年4月20日,5月6日、7日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尚道公司已收到。因尚道公司至今未确认,故尚道公司怠于验收两份报告。尚道公司确认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但认为,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向尚道公司提交两份报告的数据系精确分公司的义务,直至2013年5月14日、15日,尚道公司员工江钜斌仍在向精确分公司员工朱嘉琪催要两份报告的数据。据此,可以证明截至2013年5月15日,精确分公司仍未提交完整的两份报告给尚道公司,不存在尚道公司怠于验收精确分公司提交的两份报告。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成立并生效后,根据协议第四至第六条的约定,精确分公司负有按约向尚道公司交付两个项目的报告及具体数据的义务。精确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2013年4月20日、5月6日、7日电子邮件,尚道公司为反驳对方主张,出示了由精确分公司提供的2013年5月14日、15日电子邮件。因双方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其中:2013年4月20日12点22分,原告员工朱嘉琪发给被告员工江钜斌电子邮件记载:附件请查收增加notes之后的两份报告:有问题请联系。2013年5月6日10点52分,被告员工江钜斌发给原告员工朱璟剑电子邮件记载:指数报告需要几个关于信息渠道方面的数据,麻烦帮忙出一下,谢谢!另外,关于城市级别、代际、细分人群等变量是否可在spss中添加上,以方便我们内部对数据的需求,谢谢!2013年5月6日中午11点18分,原告员工朱璟剑发给被告员工江钜斌电子邮件记载:SPSS(指统计软件)等一下给出。2013年5月6日17点35分,被告员工江钜斌发给原告员工朱璟剑电子邮件记载:可否帮忙在明天早上把不同城市级别、不同代际和不同婚姻状况三类情况在问卷中每道题目的数据出一下,谢谢!其中,B1/B2/B3/B4等涉及到3I计算的暂时不需要出。2013年5月7日中午11点54分,原告员工朱嘉琪发给被告员工江钜斌电子邮件记载:关于尚道的后续跟进工作,由于我们早在1月28号完成了两份报告的提交;按照公司内部流程规定,项目提交报告后3个月系统将会关闭;由于这个项目内容比较多,在3月底又完成了一次大修改,才延续至今;但由于费用及资源等各方面均已无法支撑的原因,目前项目已经容纳不了后续的太多工作;特别是DP部门(指统计、数据处理部门),由于每次出表工作都需要从项目进行分成的,在超过六个月的数据处理工作以后,目前已经无法通过财务流程的申报,(这也是我们把SPSS文件发送给尚道的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协助尚道项目的进程,我们建议,集中所有问题,我们会一次性申报财务部门审批,容许我们最后一次性完成这个项目的收官工作,从而可以完成系统关闭;由于公司内部对于财务预算方面的控制比较严格,而此项目由于是合作性质的关系,费用也非常有限,这些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望谅解。2013年5月14日中午12点01分,被告员工江钜斌发给原告员工朱嘉琪电子邮件记载:附件是我们对指数报告的数据要求,烦请尽快安排。表格中主要是基础的数据,CSG(精确分公司简称)在项目过程中已使用到的数据表格,如方便,可先提交给我们。谢谢!2013年5月15日下午4点10分,被告员工江钜斌发给原告员工朱嘉琪电子邮件记载:数据预计什么时候可以给呢?从上述内容看,精确分公司虽于2013年4月20日向尚道公司提交了两份报告,但在2013年5月6日,尚道公司两次向精确分公司催讨数据,当日,精确分公司承诺等一下给出。次日,精确分公司也自认项目尚未最终完成。2013年5月14日、15日,尚道公司再次向精确分公司催讨数据,但精确分公司至今未回复。根据协议约定,两份报告所涉的数据应为精确分公司承揽标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精确分公司至今未向尚道公司提交相关数据,故不能视为其已向尚道公司提交两份完整报告。据此,对于精确分公司关于尚道公司怠于验收两份报告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关于本诉部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精确分公司至今未向尚道公司提交完整报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对于其提出要求尚道公司结清余款、赔偿律师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反诉部分:双方约定的精确分公司交稿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因精确分公司违约,尚道公司曾多次催促精确分公司交稿。即便精确分公司三次逾期交稿,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精确分公司在尚道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以致尚道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尚道公司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鉴于精确分公司已于2014年1月18日收到解除“合作框架协议”的函件,故对于尚道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因精确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十条约定,合同解除后,精确分公司须赔偿尚道公司所有费用及损失。故对于尚道公司提出要求精确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款人民币238,25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金238,252元×违约天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2014年1月18日解除;五、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六、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尚道广告有限公司损失赔偿金(计算公式:人民币158,835元×天数﹤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86.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85元,共计人民币12,749.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精确市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栋审 判 员  竺伟康人民陪审员  蔡荣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则》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