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忠双与被上诉人林喜友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忠双,林喜友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忠双,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喜友,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忠双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忠双的委托代理人吴鹏,被上诉人林喜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3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侯忠双。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