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义演与林平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演,林平元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杨义演,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10030058。委托代理人许真等,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平元,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港头村祠堂边,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106071017,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前场村石厝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演与被告林平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平元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义演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平元价值相当于33059元(其中保全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39元、保全费3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守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巧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