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小四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小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9921号罪犯廖小四,女,194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国果敢县新街子,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小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七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十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55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8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廖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小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