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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饶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饶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昱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