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饶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饶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昱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