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方水珍与江长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水珍,江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方水珍被执行人:江长锋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对方水珍申请执行江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长锋银行存款6100元,此款扣除本案执行费207元后,其余已由申请人方水珍领走。现查明被执行人江长锋于2014年9月2日死亡,无义务承担人,本院在后续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长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山中代理审判员 秦建宏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连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