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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马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监视居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马x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银灰色五菱之光小客车,沿天津市东丽区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族路地道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x血液酒精含量为230.92㎎/100ml,属于醉酒。案发后,被告人马x逃匿。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马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被刑事拘留7日,后其又在公安机关指定居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德邻宾馆3012房间被监视居住22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的证言,酒精检测器报告单,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马x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证人(鉴定人)名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陆速 录 员  王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