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郑小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小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57号罪犯郑小勇,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4603.9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8日经本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2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29日经本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6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0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郑小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工种,较好地完成岗位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小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小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至202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