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岳明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明瑜,庞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岳明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庞廷君,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庞廷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廷君银行存款157656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兵 来自: